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等有关规定,我局对2024年12月11日提交资料、申请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审查,本批次申办事项1项,经初审不符合要求。现将初审意见予以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2024年12月13日至12月17日)。
******学校改扩建项目(二期)建筑垃圾产生事项
******有限公司
(二)申办事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
******有限公司申请办理该项目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许可,工程渣土产生数量约8000立方米,运输至遂宁市船山区仁里镇解放新村处置。
******有限公司提交的************************人民政府进一步查明,在查明之前暂不堆填工程渣土。因此该项目工程渣土的去向需由“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的申办单位重新选择。
******有限公司反馈审查意见及存在问题。
行政许可申请人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社会******建设局提供详细的书面材料。单位举报应加盖公章及真实的联系方式,个人举报应署实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及真实的联系方式。
******办公室;联系电话:0825-******。
******建设局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