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
关于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行为实施惩戒的通知
?
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发展改革部门:
为认真贯彻推进项目建设全过程效率革命动员部署会议精神,按照《关于开展项目建设全过程效率革命的通知》(遂委办〔2024〕56号)《遂宁市深化标本兼治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十二条措施”》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法规〔2018〕457******银行关于印发〈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24〕203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我市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对失信行为实施惩戒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失信行为名单主体及认定
(一)失信行为名单的主体。******委员会成员,实施失信行为名单管理。
(二)失信行为名单的定义。失信行为名单是指在遂宁市行政区划内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中违背市场公平竞争准则和诚实守信原则,存在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转包和违法分包以及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行政******委员会成员,经统一汇总并予以信息公开公示的名单。
(三)失信行为名单的分类。******委员会成员失信行为名单。
二、失信行为名单的公示
(一)公示责任主体。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失信行为名单的信息公开公示工作。行政监督部门应自各失信行为名单记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公示并同步推送至遂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并抄送相关部门。
(二)公示主要内容。失信行为名单信息公开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被处理当事人名称(或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违法行为、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处理时间、处理机关、惩戒内容、公示期限等。
(三)公示时限要求。失信行为名单信息公开公示期起始时间以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时间为准。被作出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的公示期为三个月;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与“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一致,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最短公示期届满后,方可按规定申请提前终止公示。其中对违法违规行为附带期限的,在相关期限届满前,不得提前终止公示。最长公示期届满后,自动停止公示。
(四)失信信用修复。失信行为名单公示后,失信被执行人对被作出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等行政处理决定的失信行为信息,其公示期为最短公示期,不再予以信用修复;失信被执行人对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失信行为信息,按照《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进行信用修复。行政监督部门应自收到信用信息修复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更新公示信息。
三、招标人失信行为名单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且被作出有关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列入招标人失信行为名单: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按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四)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
(六)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七)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八)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投标。
(九)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委员会成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十一)与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十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
(十四)无正当理由不发中标通知书,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十五)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者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十六)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与中标人订立违背合同实质内容的协议。
(十七)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十八)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其他失信违法行为。
四、招标代理机构失信行为名单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且被作出有关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列入招标代理机构失信行为名单: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二)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
(三)接受编制标底的委托后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
(四)在代理招标项目过程中,代理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存在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四)项情形的。
(五)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其他失信违法行为。
五、投标人失信行为名单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且被作出有关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列入投标人失信行为名单:
(一)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四)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
(五)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六)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七)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八)不按照投标文件和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与招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九)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
(十)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十一)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其他失信违法行为。
******委员会成员失信行为名单
******委员会成员失信行为名单:
(一)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二)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四)擅离职守。
(五)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六)私下接触投标人。
(七)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八)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九)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十)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七、失信行为惩戒措施
被列入失信行为名单的失信被执行人,公示期间给予以下失信惩戒:
(一)纳入遂宁市重点监管范围。将失信被执行人列为招投标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日常监督检查比例和频次。
(二)依法依规限制享受遂宁市便利措施。属于本通知第三条招标人失信行为名单的失信被执行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限制其享受招投标“告知承诺制”服务。
(三)依法依规实施市场禁入或从业限制。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行贿谋取中标、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投标人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自本条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属于本通知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失信行为名单中第(一)项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失信被执行人,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3.******委员会成员失信行为名单中,根据《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1〕54 号》规定,在一个聘期内,评标负面行为积分达到3分或一次记3分,暂停评标3个月;积分达到6分,再次暂停评标3个月,一次记6分暂停评标6个月;积分达到9分,再次暂停评标6个月,一次记9分暂停评标12个月;积分达到12分的,调整出综合评标专家库;一次记12******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评标专家暂停评标期间,不得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八、失信行为名单的应用
(一)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及资格预审文件、招******委员会应当查询投标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投标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联合体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体视为失信被执行人。??
(二)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代理活动。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事宜的,应当查询其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鼓励优先选择无失信记录的招标代理机构。??
(三)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活动。加强评标专家的清理核查,对评标专家在聘用期间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应及时清退。??
(四)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招标从业活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聘用招标从业人员前,应当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办法,查询相关人员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从业人员应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 九、相关规定及要求
(一)厘清职责边界,明晰责任分工。******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编办《关于省级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0〕80 号)规定,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招投标活动的行政执法监督及处理,本通知中关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表述,除国、省文件有明确规定外,由各行政监督部门自行认定。国家、省、市文件对本通知涉及内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加强资料整理,强化行业自律。行政监督部门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和保存失信行为名单的记录、信息公开公示等相关材料。曝光失信违法违规案例,警示相关责任主体依法依规廉洁从业,促进各责任主体加强自律。建立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名单信息台账(见附件),于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30日前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
(三)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宣贯培训。诚实信用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开展惩戒,有利于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中当事人的行为,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建立健全“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联合惩戒机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本通知的宣传贯彻培训,推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惩戒,有效应用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推动招标投标活动规范、高效、透明。
?
附件:遂宁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失信行为名单信息台账
?
?
******委员会
???????????????????????????????????2024年11月4日
附件
遂宁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失信行为名单信息台账
填报单位: ?????填报人员: ??????????????填报时间:
序号 | 当事人名称(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 | 违法行为 | 处理依据 | 处理决定 | 处理时间 | 处理机关 | 惩戒内容 | 公示期限 |
1 | |||||||||
2 | |||||||||
3 | |||||||||
4 | |||||||||
5 |
备注:1.此表由市级行政监督部门汇总区县数据后统一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2.此表每年3月、6月、9月、12月30日前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