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公开征求《遂宁市创业培训管理办法(征求
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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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推进我市创业培训工作,加强创业培训规范管理,根据年度工作安排,我局牵头起草了《遂宁市创业培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5年4月10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联系人:何鑫;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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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遂宁市创业培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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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10日
遂宁市创业培训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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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创业培训体系,规范创业培训管理,提升劳动者创业能力,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38号)《四川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川人社办发〔2020〕6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0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遂宁创业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培训(即马兰花创业培训)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和管理,以提升创业能力、促进成功创业、推进创业带动就业为目标,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新素质培养、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等各类财政资金中给予补贴支持的职业培训活动。创业培训包含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培训(产生你的企业想法GYB、创办你的企业SYB、改善你的企业IYB、扩大你的企业EYB)、网络创业培训(含电商版、直播版)和创业模拟实训等相关课程。
第三条 ******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本地区创业培训政策落实、实施细则拟定、定点机构管理和资金监督等工作;公共就业服务部门负责创业培训组织实施、补贴资金申请受理、师资管理、监督检查和质量评估等工作。
创业培训承训机构主要承担创业培训项目推介宣传、开班计划制定、学员报名筛选、培训需求分析、教学组织实施、后续跟踪服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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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四条 按照“公平公开、自愿申报、择优选择、动态调整”******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等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均可申请开展创业培训,创业培训实行定点管理。
第五条??申请开展创业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培训业务2年及以上,承诺能够履行创业培训机构全部职责,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有2名及以上持有国家或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创业培训讲师证书的专职教师和2名及以上专职管理人员,并签订劳动合同;
(三)具有符合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颁布的技术要点等要求的培训场地及设备设施等基本条件;
(四)具有教学管理、学员管理、服务管理、财务及安全管理等相关规章制度;
(五)近2年内未发生社会不良影响事件,无违反法律法规被处罚记录。
第六条 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培训机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对提出申请的机构进行评议。评议通过后,纳入定点培训机构目录。对于新纳入培训机构目录的,通过单位官方网站或相关媒体进行公示。
第七条 培训机构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每年初,培训机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上一年度报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统一在单位官方网站公示。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培训机构进行年审抽查。对于在抽查和日常监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承担下一年度培训任务:
(一)未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
(二)教学管理不规范的;
(三)未开展培训后续服务的。
第八条 培训机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对于在抽查和日常监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移出目录:
(一)不再具备第五条创业培训机构条件的;
(二)审计、巡查发现问题且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
(三)连续2年抽查不合格的;
(四)存在转让、租借创业培训资格行为的;
(五)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
(六)发生重大安全、教学事故,产生不良影响的;
(七)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八)不宜被纳入目录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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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创业培训的对象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和培训意愿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自愿参加创业培训,同一创业培训项目每人只可享受一次培训补贴。
第十条 针对不同的创业阶段有针对性地开展创业培训。准备创业或创业初期人员可参加创业意识培训、创办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培训(含电商版、直播版)等培训课程,提升项目选择、市场评估、资金预测、创业计划等能力。
第十一条 ?SIYB培训采取小班互动式教学。为确保培训质量,GYB课程每班不超过40人;SYB、IYB、网络创业课程每班不超过30人;EYB课程每班不超过25人。
(一)创业意识培训(GYB)是为劳动者产生创业想法进行启蒙教育的培训。创业意识培训课程原则上不少于3天,24课时。
(二)创办企业培训(SYB)是为有一定创业能力和条件的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开办微型小型企业提供基本知识和能力的培训。培训方式以专职教师授课为主,辅以政策讲解、经验介绍、现场观摩等形式。培训结束时,每位学员应完成《创业计划书》的编制。创办企业培训课程原则上不少于7天,56课时。
(三)网络创业培训(含电商版、直播版)是通过参与式培训、翻转课堂、学习互助小组等多元化培训方式,依托在线教学辅助平台,对学员进行互联网渠道创业的专业化指导和系统化训练,具体培训项目包括电商创业培训、直播创业实训。网络创业培训课程原则上不少于7天,56课时。
(四)改善企业培训(IYB)是为经营企业6个月及以上的创业者提供改善经营、改善管理和防范经营风险等内容的培训。培训着重加强企业管理、营销策略、记账知识、融资渠道等训练。培训结束时,学员应完成改善企业计划并通过专家答辩。改善企业培训课程原则上不少于7天,56课时。
(五)扩大企业培训(EYB)是以实用的方式将企业战略管理的系统理论,运用于企业增长战略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中,让企业家能够根据自己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企业增长战略,实现企业规模扩大、经济效益增长的目标。扩大企业培训课程原则上不少于6天,48课时,同时应提供至少2个月的后续跟踪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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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师资管理
第十二条 创业培训师资是指通过省级人力资******管理局申请参加师资培训和选拔:
(一)遵守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思想品德和职业素养高尚,热爱创业培训,执行创业培训规范标准,具备较强的学习、沟通、合作等综合能力;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经济管理类专业优先)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成功创业经历者可适当放宽至大专学历;
(三)网络创业培训讲师须持有创办企业培训讲师证书,扩大企业培训讲师须具备创业或企业管理经验或经历;
(四)承诺服从市、县(市、区)、市直园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选派,承担学员培训授课任务及创业培训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师资授课实行选聘制度。开班前,创业培训机构根据培训类别从全省创业培训师资库中选聘师资,需优先考虑本地师资。
第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师资考核,考核内容主要涉及师资职业道德、教学能力、培训业务量、学员满意度、后续服务等方面。
在年度考核中,创业培训师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不履行师资职责,违反创业培训教学管理制度,经提醒拒不改正的;
(二)在教学过程中有不当言行的;
(三)因个人原因,2年内未承担全程培训教学任务的;
(四)同一年度内累计3次及以上不服从市、县(市、区)、市直园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派遣的;
(五)参与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
******管理局同意后,取消其创业培训师资资格。
******管理局同意后,中止其创业培训师资资格。重新参加相应师资培训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培训教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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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教学管理和规范
第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部门官方网站或采取其他有效方式,及时将本地就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或备案培训机构的名称、办学地址、培训项目、培训专业(工种)及等级、培训期限、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信息予以公告,并及时录入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系统。
第十七条 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或备案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创业培训机构根据自身办学能力、学员组织情况和其他因素,合理制定开班计划和各班次具体培训方案,并有序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创业培训机构应通过单位网站或相关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培训班班期信息。
第十九条??创业培训教学管理实行班主任负责制。班主任由培训机构优先从创业培训师资中选聘,并在培训期间全程跟班,负责教学辅助、学员管理及服务工作。培训机构可结合实际给予班主任适当工作补贴。
第二十条??每个创业培训班授课讲师为2人。在保证规定课时的基础上,培训机构可邀请专业人员讲解创业政策,邀请创业者介绍创业经验。
培训期间,培训机构不得随意调换授课讲师。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换的,须报市、县(市、区)、市直园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同意。
第二十一条??培训机构应选择交通便利的培训地点,并根据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颁布的技术要点等要求,按照培训类别配备教学设备、布置教学环境。
第二十二条 建立教学质量反馈制度。培训期间,授课讲师应及时评估并积极回应学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教学辅助平台是创业培训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关键技术服务支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教学辅助平台相关自主知识产权;
(二)拥有3名及以上创业培训培训师签署的技术评审意见;
(三)系统具备创业培训开展所需的教学服务、模拟训练、培训考核、培训管理、后续服务等功能。
******管理局关于暂时延长我省网络创业培训教学辅助服务平台服务期的通知》(川就局函〔2023〕49号)确定的教学辅助平台,由各定点创业培训机构与平台自主签订《网络创业培训教学辅助平台技术服务合作协议书》。
第二十四条??培训结束后,创业培训机构要配合市、县(市、区)、市直园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做好培训考核工作。对于考核成绩合格的学员,按规定颁发《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鼓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广泛宣传创业者的典型事迹,积极营造创业带动就业的浓厚氛围,对持有《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创业者,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进一步降低反担保门槛或按规定免除反担保,并优先安排入驻创业孵化基地,优先推荐参加创业训练营或特训营等活动。
第二十五条??培训结束1年内,创业培训机构应根据学员需求,采取电话回访、现场走访等方式,为不少于20%的培训合格学员提供后续跟踪服务,并向市、县(市、区)、市直园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提交后续跟踪服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市直园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应指导创业培训机构建立统一、规范的培训台账,详细记录参训人员基本信息及参加培训、考核、后续服务和培训后自主创业等情况,并将参训人员信息录入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系统,做到开班实名制点名检查,中途不少于2次暗访检查。培训台账应按要求及时进行系统整理,分类归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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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资金补贴
第二十七条 各类创业培训项目补贴标准分别为:
(一)创业意识培训(GYB):400元/人;
(二)创办企业培训(SYB):800元/人;
(三)网络创业培训(含电商版、直播版):1800元/人(含300元/人的教学辅助平台服务费);
(四)改善企业培训(IYB):1200元/人,实行差异化补贴。
创业培训补贴资金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或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等各级各类财政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 创业培训机构在开展培训后,应及时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材料,经所在地市、县(市、区)、市直园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初审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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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建立健全远程监管、现场检查和电话回访等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创业培训监管。根据工作需要,可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对培训机构进行监管和绩效评估。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采取明察暗访形式,检查培训机构的培训组织、学员管理、教学实施、师资授课、学员满意度等情况。
第三十条??在检查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监督创业培训机构立即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开班。对于情节严重或违规的,根据检查结果扣减补贴资金(扣减额度在合同中约定):
(一)视频监控设备未按时开启的;
(二)未经同意,擅自改变课程方案和课时计划的;
(三)培训场地和授课讲师、班主任人选与开班申请不符,且未提前备案的;
(四)教室环境布置不规范,教学设施不完善的;
(五)学员出勤率低于85%的;
(六)存在其他违反创业培训规定和要求的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明察暗访,并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报。
第三十二条 建立创业培训绩效考评制度。管理规范、培训质量好、社会反响好的培训机构,可优先承担创业培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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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财政局负责解释,并根据需要对本办法作出优化调整或对本办法未明确事宜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四条 实施过程中,省、市有新制定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日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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