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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遂宁市“引客入遂”旅游宣传营销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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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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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局

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遂宁市引客入遂旅游宣传营销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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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我市文旅市场热度,吸引更多游客来遂旅游,促进文旅消费,******居活力城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了《遂宁市引客入遂旅游宣传营销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时间为即日起至20241012日,逾期不再受理。

请通过以下任一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我局:1.电子邮箱:******2.通信地址:遂宁市河东新区环岛商务中心2309******服务中心(邮编:629000);3.电话: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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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遂宁市“引客入遂”旅游宣传营销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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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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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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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引客入遂旅游宣传营销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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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提升我市文旅市场热度,吸引更多游客来遂旅游,促进文旅消费,******居活力城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的旅行社。

第三条 ?奖励必备条件

(一)填报了全国旅游服务监管平台旅游团队系统;

(二)组织市外游客到遂宁旅游,在遂宁市至少住宿1晚(研学旅游奖励满足此条件即可)且游览1个(含)以上售门票的A级旅游景区(省级及以上旅游度假区),或在遂宁市住宿1晚且在不售门票的A级旅游景区(省级及以上旅游度假区)消费1个(含)以上集中体现景区资源特色的文旅收费项目(如导游讲解服务、缆车、游船、温泉、漂流、演艺表演等)。

第四条 ?奖励类别及标准

(一)汽车旅游奖励

对以旅游大巴汽车团形式组织游客来遂宁旅游的旅行社,单次组织20人(含)至100人(不含)游客团,按10/人给予奖励;100人(含)至200人(不含)游客团,按13/人给予奖励;200人(含)至300人(不含)游客团,按18/人给予奖励;300人(含)以上的游客团,按23/人给予奖励。

(二)自驾游奖励

对以自驾游形式组织游客来遂宁旅游的旅行社,单次人数在30人(含)以上的游客团,按70/人给予奖励。

(三)铁路旅游奖励

对以专列形式,单次组织300人(含)以上游客团的旅行社,按100/人给予奖励;对以普通车次(非专列)形式,单次组织30人(含)以上游客团的旅行社,按15/人给予奖励。

(四)航空旅游奖励

对组织市外游客以同一航班来遂宁旅游的旅行社,单次组织20人(含)以上游客团,给予120/人的奖励。

(五)入境旅游奖励

对组织境外(含港澳台)游客来遂宁旅游的旅行社,单次组织5人(含)以上入境游客到遂宁旅游的,按220/人给予奖励。

(六)研学旅游奖励

对组织市外研学团队来遂宁开展研学活动并提供1个(含)以上体验性、实践性研学课程服务的旅行社,按8/人给予奖励;单次组织300人(含)以上的研学游客,按10/人给予奖励。

(七)规模累计奖励

全年累计组织境内游客1000人(含)至2000人(不含)、2000人(含)至3000人(不含)、3000人(含)至4000(不含)人、4000人(含)至5000人(含)来遂宁旅游的旅行社,分别奖励1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超过5000人的,每增加1000人,再奖励1万元。

全年累计组织入境团队游客200人(含)至500人(不含)、500人(含)至1000人(不含)、1000人(含)至2000人(不含)、2000人(含)以上来遂宁旅游的旅行社,分别奖励2万元、4万元、9万元、12万元。

(八)市场宣传推广奖励

市内旅行社在成渝等客源城市开展遂宁文化旅游宣传推广活动,推广遂宁文化旅游产品,执行方案事前经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核认可,可获得奖励经费。奖励标准为:活动总费用在5万元(不含)以内的,一次性给予活动总费用的40%奖励;活动总费用在5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以内的,一次性给予活动总费用的50%奖励;活动总费用在1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活动总费用的60%奖励。奖励金额单次不超过15万元,每个奖励对象年度累计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五条 ?散客激励

每年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文旅活动举办前与商务部门联合发放文旅消费券,促进文旅消费。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注册

申报对象首次申报奖励时,须在遂宁市引客入遂旅游宣传营销奖励资金申报平台中注册账号并审核通过。注册使用前须提交:营业执照、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开户行及账户、有效期内的旅行社责任险保单等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已在原遂宁市旅游宣传营销补助资金申报平台注册账号的旅行社无需再次注册)。注册成功的旅行社须在每年首次申报前提供当年旅行社责任险保单复印件。

(二)申报

1.旅游团队奖励

1)出发前,申报旅行社在全国旅游服务监管平台填报旅游电子合同、团队电子行程单,并在遂宁市引客入遂旅游宣传营销奖励资金申报平台按要求逐项如实填报相关信息,生成并打印含二维码的《来遂旅游团队运行确认表》。

2)旅游团队运行中,申报旅行社持含二维码的《来遂旅游团队运行确认表》,由游览景区(旅游度假区)、入住酒店扫描二维码据实核定团队人数、行程信息等并盖章。

3)旅游团队运行结束后30天内,申报旅行社将所有附件(见第七条)上传至遂宁市引客入遂旅游宣传营销奖励资金申报平台,逾期不上传附件资料的,视为自愿放弃。

2.市场宣传推广奖励申报程序

1)申报旅行社在活动开展前向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活动执行方案和《遂宁市市场宣传推广活动审批表》,经审核同意后实施;

2)活动结束后30天内,申报旅行社在遂宁市引客入遂旅游宣传营销奖励资金申报平台按要求逐项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应佐证材料,逾期不上传附件资料的,视为自愿放弃。

第七条 ?申报附件资料及说明

附件资料须扫描或拍摄为图片,并确保规范清晰;上传至遂宁市引客入遂旅游宣传营销奖励资金申报平台无法辨识的附件资料,视为无效。

(一)旅游团队奖励申报资料

1.基础资料

1)含二维码的《来遂旅游团队运行确认表》;

2)组团合同(或地接合同、团队确认件之一);

3)游客名册(含姓名、有效证件号码、20%以上的游客手机联系电话);

4)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团队系统电子行程单;

5)景区(旅游度假区)消费凭证(门票、收费项目),须备注消费时间、人数;

6)酒店住宿发票和入住登记流水单,须备注房间数、人数。

2.其他资料

1)汽车旅游奖励:运输公司的租车趟次合同(或包车电子凭证、包车牌、道路旅游包车客运经营许可证明、包车客运签单表之一)。

2)自驾游奖励:车队始发站合影照片。

3)铁路旅游奖励:专列火车旅游团队须提供铁路部门调令、趟次证明和座位数证明,旅行社与铁路管理部门签订的旅游专列(包车厢)的合同(协议),支付专列(包车厢)款项的支付证明凭证;普通火车旅游团队须提供火车票。

4)航空旅游奖励:游客机票(或登机牌、电子客票行程单之一)。

5******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之一)及签证(或签注)复印件。

6******学校公章)、研学活动方案或课程计划、研学活动照片(展示研学课程内容)。

7)规模累计奖励:累计奖励资金在次年一次性兑现。累计奖励游客人数指一年内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人数,未通过审核的游客人数不计入规模累计奖励。

(二)市场宣传推广奖励

1.经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执行方案;

2.《遂宁市市场宣传推广活动审批表》;

3.场地租赁、车辆租赁、购买搭建展位等相关合同及支付证明凭证;

4.活动总结(包括文字、图片、视频等)、媒体报道宣传佐证资料。

第八条 ?申报要求

(一)每个团队(每场宣传推广活动)只能由一个旅行社申报,不能重复申报。

(二)团队游客名单出现重复(姓名、身份证号码均一致)的情况时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1.同一团队游客名单出现重复的情况时,涉及团队整体不予审核通过

2.不同团队之间游客名单出现重复且旅行时间存在交叉的情况时,涉及团队整体不予审核通过

3.不同团队之间游客名单出现重复但旅行时间不存在交叉的情况时,只审核认定一个团队,其余涉及团队整体不予审核通过。

)申报旅行社提交的申报材料须真实有效,申报单位法人代表应当严格审查提交的申报材料,确保其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

)景区(旅游度假区)和酒店在核实团队行程过程中,须扫码确认,未扫码确认的审核一律不予通过。景区(旅游度假区)门票、收费项目以实际购票(含购票和免票)人数为准,酒店住宿以实际入住人数为准,如景区(旅游度假区)、酒店确认的接待人数出现不一致的情况,以最少的计数。所有确认人员须联系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注册账号和初始密码,如人员变动须及时上报更改。

)所有上传资料须在规定时间内上传,要求规范清晰,原则上不得涂改,如有涂改,须由游览景区(旅游度假区)、入住酒店在涂改处签字或盖章,模糊不清、无法辨识和超过时限的不予审核通过。

第九条 ?监督管理

(一)旅行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奖励申请资格: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有关规定运作团队旅游,扰乱正常旅游市场秩序的;

2.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旅游安全事故或重大旅游投诉事件、社会影响恶劣事件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3.拒不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二)如发现旅行社与景区(旅游度假区)或酒店存在违规操作,编造虚假材料、合伙骗取奖励资金等违规违法操作,将关闭该旅行社、景区(旅游度假区)或酒店遂宁市引客入遂旅游宣传营销奖励资金申报平台账号,追回已拨付奖励资金,取消旅行社当年及次年度的奖励申报资格和景区(旅游度假区)或酒店人数确认资格,并将旅行社、景区(旅游度假区)或酒店列入失信名单,同时将依法依规对弄虚作假人员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 ?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所涉及奖励,需满足奖励必备条件(市场宣传推广奖励除外),按照就高但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二)市本级财政足额保障旅游宣传营销奖励资金和散客激励资金,支持旅行社积极引客入遂。

(三)本******财政局按规定办理。

(四)单个旅行社年度奖励金额总计不超过50万元。

******旅游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2024912日起实施,有效期1******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旅游宣传营销补助办法〉的通知》(遂府办规〔20223号)所涉及的补助同时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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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来遂旅游团队运行确认表

2.遂宁市市场宣传推广活动审批表


附件:附件1.wps
附件2.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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