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变更、
概算调整办理程序(修订版)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变更行为,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遂宁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修订版)》(遂府规〔2023〕5号文)相关规定制定本办理程序。
一、项目单位变更和项目名称变更办理程序
因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等原因变更项目单位的,因建设内容或建设性质发生变化等原因需变更项目名称的,由项目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出变更申请,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召集相关部门专题研究,并报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批准同意后,项目单位根据市政府意见变更相关附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规划许可、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环评、能评等),按程序报市发展改革委办理变更手续。
其中,已争取到中央、省财政性建设资金的项目不予变更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国家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变更项目单位、项目名称。
二、项目延期办理程序
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规划调整和拆迁安置等因素导致项目延期的,由项目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出延期申请,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召集相关部门专题研究并报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批准同意后,再由相关部门出具有关情况说明,项目单位按程序报市发展改革委办理延期手续。
三、项目投资概算调整办理程序
项目建设过程中,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国家规定允许的调整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项目实际需要的,可以进行概算调整,但必须先审批后实施。对项目概算进行多次调整的,其调整额度实行累计计算,并履行对应审批程序。对确需推进的项目,必须先报经项目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书面同意后,再履行报批程序。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和故意漏项、报小建大、报大建小。
(一)调整额度在批准概算10%以内(不含)或100万元以内(不含)的项目
1.项目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概算请示(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调整方案、清单等)报市政府。
2.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召集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利、应急、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形成会议纪要按程序送审。
3.项目单位根据市政府审定意见完善或变更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规划许可、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环评、水保、能评等)。
4.项目单位按程序报市发展改革委办理变更手续。
(二)调整额度在批准概算10%以上(含)或1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
1.项目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概算请示(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调整方案、清单等)报市政府。
2.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作出批示意见后,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批示意见委托相关第三方专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调整方案的科学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并由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家出具调整建议。
3.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召集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利、应急、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家出具的调整建议,并由项目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汇总专题会议意见形成调整审查意见报请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审示。
4.项目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将调整审查意见和项目相关资料,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其中:新增100万元(含)—300万元(不含)的项目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审定;新增300万元(含)—500万元(不含)的项目由市政府市长审定;新增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5.项目单位根据市政府最终审定意见完善或变更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规划许可、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环评、水保、能评等)。
6.项目单位按程序报市发展改革委办理变更手续。
四、未超出投资概算调整办理程序
投资概算实行最高限额管理。对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设计变更等原因须调整投资且调整后总投资未超出原批复概算的,履行以下审批程序。
(一)累计变更金额在暂列金额度内且单次单项变更2000万元(含)以上的,或累计变更金额超过暂列金额度且单次单项变更200万元(含)以上的,由项目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以会议纪要作为使用暂列金的依据。
(二)累计变更金额在暂列金额度内且单次单项变更2万元(含)—2000万元(不含)的,或累计变更金额超过暂列金额度且单次单项变更2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项目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提请项目指挥部或项目领导小组或市政府专题会议审定,以会议纪要作为使用暂列金的依据。
(三)累计变更金额在暂列金额度内且单次单项变更2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项目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以会议纪要(或批复文件)作为使用暂列金的依据。
(四)履行上述相关程序后,合同中有相同或类似项的,按原合同价组织实施;合同中没有相同或类似项的,单项单次变更金额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按程序送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算评审后组织实施。
(五)累计变更金额超过批复投资概算限额且符合概算调整范畴的,严格按照项目投资概算调整办理程序执行。
五、重大政府投资项目估算投资调整办理程序
项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不含),确需增加估算投资的,由项目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按照《遂宁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修订版)》等相关规定办理后续审批手续。
六、附则
(一)《遂宁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变更、概算调整办理程序》(遂府办发〔2019〕22号文)同时废止。
本办理程序自2024年2月6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执行期间,遇国家、省政策调整按新的规定执行。
(二)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