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市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补交续交工作,保障商品住宅小区内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改造和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川建发〔2009〕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起草了《关于加强市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补交续交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至2025年2月1日,社会各界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通过电子邮件反馈。邮箱:******。
2.通过书面形式反馈。地址:遂宁市渠河中路663号建设大厦1011室;邮政编码:629000;联系电话:******。
******建设局关于加强市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补交续交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建设局关于加强
市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补交续交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市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补交续交工作,保障商品住宅小区内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改造和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川建发〔2009〕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市级维修资金补交续交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交续交对象
(一)市主城区(船山区乡镇除外)范围内,已出售但未建立维修资金的商品住宅,业主应当及时补交维修资金。
(二)市主城区(船山区乡镇除外)范围内,业主分户账面的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交存金额30%的商品住宅,业主应当及时续交维修资金。
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住宅小区外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非住宅应参照执行。
二、补交续交标准
(一)补交标准。维修资金补交标准由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可参照我市现行的维修资金首次交存标准进行补交即配备电梯的房屋按照每平方米50元交存;未配备电梯的房屋按照每平方米35元交存。
(二)续交标准。维修资金续交标准由业主大会讨论决定,但续交后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应当不少于首次交存金额。
三、补交续交流程
******委员会、业主发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通知书》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补交通知书》。
******居委会)应就是否愿意续交或补交维修资金进行民意调查,并保存相关调查资料。全体业主同************居委会)通过入户走访、电话沟通等方式,积极开展宣传动员工作,确保对续交或补交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居委会代为制定),补交或续交方案应明确******银行等内容。补交或续交资金可通过业主自筹、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及公共设施设备报废收益等多种方式筹集。
******居委会)以小区业主微信群通知和小区显著位置张贴公告等多种方式告知全体业主。
******居委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对补交或续交方案进行投票,方案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且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视为通过。
******居委会应将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以及补交或续交方案及时在小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天。
******************事务中心统一打印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
************银行交存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