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引客入遂”举办体育赛事活动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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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八届十次全会精神,以赛为媒“引客入遂”,促进体育消费,根据******居活力城市的实施意见》(遂委办〔2024〕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作为主、承办单位在遂宁市举办市级及以上体育赛事活动的市场主体或社会组织,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或职责范围包含从事体育赛事活动的;
******银行信用良好,近3年内(设立不满3年的自设立以来)未因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三)诚信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报单位,不予以资金补助:
1.赛事活动已获得中、省、市、县级财政资金全额保障的;
2.赛事活动经各级政府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国有企业招标
采购确定运营单位,并拨付办赛经费的。
3.赛事活动的知识产权、所有权、承办权、广告权等有争议的。
4.申请机构近3年内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过或正在接受调查的,或被纳入政府失信黑名单的。
5.申请机构在近3年内(设立不满3年的自设立以来)组织赛事活动发生过网络舆情、赛风赛纪、群体性事件、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
6.截至申报之日,在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未满一年的。
7.申请机构有其他不良记录的。
第三条 ?奖励必备条件
本办法所称体育赛事活动,是指在遂宁市区域内举办,符合遂宁市体育发展需求,可有效拉动体育消费的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市级竞技体育、群众体育、青少年体育类赛事活动,同一项赛事仅可补助一家组织机构。
第四条 ?奖励类别及标准
(一)国际或国内高水平体育赛事。市场主体或社会组织全额自筹经费办赛,参赛及观赛人数(根据销售的赛事门票核算,下同)3000(含)至5000人(含)奖励10万元,5001(含)至7000人(含) 奖励15万元,7001(含)至10000人(含)奖励30万元,之后每增加2000人奖补递增5万元。
(二)市外人员参加的其他体育赛事活动。市场主体或社会组织全额自筹经费主(承)办其他国家级、省级、市级体育赛事活动,比赛时间为一天的、遂宁市外(工作、生活、学习长期在市外)参赛总人数不少于50人的,给予60元/人奖补;比赛时间一天以上的,遂宁市外(工作、生活、学习长期在市外)参赛总人数不少于50人的,给予80元/人奖补。
(三)本市全市性体育赛事活动。市场主体或社会组织全额自筹经费举办、各县(市、区)及市直园区组队参加的全市性体育赛事活动,比赛时间一天及以上、参加人数不少于100人的,给予40元/人奖补。
(四)若财政资金差额保障办赛经费,奖励经费减半且最高不超过办赛差口资金,同一个赛事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五)本政策奖励金额为100万元/年,用完即止。
第五条 申报流程
(一)申请机构原则上在办赛前30日内将赛事活动“四方案一评估一机制”报属地体育主管部门进行初审(须依法审批的赛事活动按程序报批),初审通过后由属地体育主管部门报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复核备案。按照办赛要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与各县(市、区)、园区联动,在比赛期间采用“四不两直”的方式开展现场督导和核查。未按要求进行初审的赛事不予奖补。
(二)申请机构于赛事结束后30日内提交奖励申请,严格按照要求提供申请材料,逾期不提交奖励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组织相关科室、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拟补助方案,报局党组会议审定,经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财政局申请核拨奖励经费。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
第六条 ?监督管理
(一)申请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奖励申请资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扰乱体育行业秩序的;申报的赛事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报备),出现安全事故、赛风赛纪、网络舆情或社会影响恶劣事件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拒不接受相关部门工作指导、监督检查的。
(二)申请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加强奖励资金使用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并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对编报虚假信息和违规使用资金等情况,一经查实,立即全额追缴奖励资金,在五年内不得申请申报体育赛事活动奖励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所涉及奖补,需满足奖补必备条件,按照就高但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若同时符合市上其他激励政策的,按照就高但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二)市本级财政足额保障体育赛事活动奖励资金,支持市场主体或社会组织举办体育赛事活动引客入遂。
(三)本办法涉及的奖励资金每季度结算一次,由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财政局按规定办理。
(四)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2******旅游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