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局
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遂宁市“引客入遂”支持视听产业发展若干
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
为推动我市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视听企业做大做强,加快建设全省视听产业副中心,特制定了《遂宁市“引客入遂”支持视听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时间为即日起至2024年11月21日,逾期不再受理。?
请通过以下任一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我局:1.电子邮箱:******;2.通信地址:遂宁市河东新区环岛商务中心2312室(邮编:629000);3.电话:0825—******。
? ??
? ? 附件:遂宁市“引客入遂”支持视听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
?
?????????******旅游局
???????????????????2024年10月21日
附件
?
遂宁市“引客入遂”支持视听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
为促进遂宁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鼓励视听企业入驻,支持视听企业做大做强,加快“引客入遂”,推动文化、旅游、视听产业深度融合,建设全省视听产业副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遂宁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本措施所适用的“视听企业”是指从事视听作品创作、生产、发行、放映、器材租赁、演员经纪、培训、基地运营、后期制作等业务的企业等,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前3项应含有上述业务至少1项,且作为企业的主营业务。视听作品包括电视剧、电影、网络影视剧、纪录片、动画电影、动画片、综艺节目、短剧、微短剧等。
第二条 ?鼓励视听企业落户。依法登记落户且年度营业收入达300万以上的视听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落户奖励。年度营业收入达500万元以上且完成升规入统的视听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第三条 ?鼓励来遂拍摄取景。对首次来遂拍摄的企业或剧组,率先完成3部以上电视剧、电影、综艺节目、网络剧、网络电影、纪录片或30部以上微短剧拍摄制作,且在遂取景不低于60%的,视播出平台、票房、热度或有效播放量情况,给予2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奖励。
经向我市行业主管部门报备,在遂拍摄期间产生的交通、食宿、群演劳务等费用达到30万元以上的,凭合法有效凭证给予10%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租用场地(含置景)、道具、器材的,按租赁费用的10%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规模达200人以上且在遂拍摄周期持续2个月以上的大型剧组,最高奖励50万元。
视听作品内容中突出遂宁景点地名或取景画面带有可辨识的遂宁外景影像、正面展示遂宁城市形象或促进遂宁旅游宣传推广,作品播出后视播出平台、票房、热度或有效播放量情况,按实际播出每分钟给予1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四条 ?支持企业落地办公。鼓励视听企业在遂租赁场地发展视听产业及配套业务,给予办公用房和仓储成本补助。按照实际使用面积,办公用房成本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20元/平方米/月、面积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2万元/年;仓储成本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3元/平方米/月、面积最高不超过300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
第五条 ?鼓励企业集聚发展。支持园区(平台)建设,对入驻视听企业达20家以上的园区,按园区内视听企业年度累计营收1‰给予园区管理机构或企业招商平台运营奖励,每个园区(平台)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支持项目留景建设。支持视听企业按规定程序利用旧厂房等存量房产资源改建影视拍摄或后期制作基地,支持视听企业影视拍摄实景搭建,对能长期留存、产权归我市所有,并可用于游客体验、文创运营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0万元及以上的,按投资总额的1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鼓励优秀视听作品创作生产
(一)鼓励剧本创作。对创作反映主旋律、正能量、重大题材、特色题材等相关内容或讲述遂宁人物、遂宁故事的剧本,在遂宁市完成版权登记,由省委省政府指定创作生产或被列入四川省主题影视文艺精品创作生产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给予30万******宣传部(国家电影局)、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电总局、中国文联、中国作协等中央和国家规划重大工程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视听作品发行。立项备案的视听作品,委托市内企业开展发行,且单部作品在本市开展发行工作费用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发行费用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鼓励视听作品播映。本市出品的视听作品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头部视频网站播出的,可按照《遂宁市重点文艺项目和文艺精品扶持奖励办法》予以奖补。在国内一线省级卫视首播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电影进入影院公映,票房达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网络剧、网络电影在头部视频网站首播(热度突破10000以上)的,最高奖励30万元。
本市出品且在省内备案的横屏网络微短剧在头部视频网站上线播出的,单集平均有效播放量超过50万的,每部分别给予5万元至15万元不等最高奖励。本市出品且在省内备案的竖屏网络微短剧在抖音、快手等主要短视频平台上线播出的,单一账号播放量超过8000万次的,每部分别给予3万元至10万元不等最高奖励。
(四)视听作品获奖奖励。本市生产的视听作品获奖,可按照《遂宁市重点文艺项目和文艺精品扶持奖励办法》予以奖补。主管部门同步协助其申请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并在获批后及时发放资金。
第八条 ?支持视听企业参展和布展
(一)支持视听企业参加知名展会。参加北京电视节目交易会、中国(深圳)国际电视剧节目交易会、中国国际影视节目展、北京国际电影节、上海国际电影节、四川电视节等知名影视展会,展示内容与遂宁关联度达到60%以上的,给予布展费(含展位费)30%补贴,最高每场不超过50万元。
(二)支持举办视听活动。经向我市行业主管部门报备,市场化运管、商业化举办的影视节展、影片交流、论坛、首映礼、人才培训等活动,按照场地租金、布展费和主要嘉宾交通住宿(不超过10人、不超过3天)费用的60%给予主办单位补助,每场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鼓励引进视听人才。经被认定为高层次人才或经营管理团队的,可按照《遂宁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遂宁市深入推进人才强市战略新十条措施〉的通知》(遂人才〔2020〕3号)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材料。视听产业扶持奖励资金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证明材料、视听作品原件(DVD等制式音像制品)、租赁合同、发票等财务凭证、活动现场图片、影像资料等。所有材料均需提供电子档及纸质档,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二)申报时间及流程。每年10月为申报期,相关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市直园区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表及相关材料进行申报。由县(市、区)、******旅游局组织财政等相关部门、专家进行评审,审定后对奖补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奖励兑现。******旅游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申报主体申请奖补资金时,应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依法履行纳税纳统各项义务,并同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凡在政策申报期内,申报主体因各种原因注销或迁出的,不再享受本政策。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一经查实,取消申请资格并追回已经发放奖励补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其他事项
(一)措施中的单条扶持标准均为最高上限,具体根据当年市级财政预算安排情况以及符合条件的扶持对象数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二)本措施的扶持奖励若与其他奖励政策重叠,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试行两年。
(三******旅游局负责解释。
?
附件:遂宁市视听产业扶持奖励资金申报表
??
附件
?遂宁市视听产业扶持奖励资金申报表
?
单位名称 | 单位类别 | ||||
法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机构代码 | 开户名称 | ||||
******银行 | 银行账号 | ||||
申请类型 | 申请奖补(万) | ||||
项目简介及获奖等情况 | |||||
申明: 本人谨代表申请单位作出申明,完全明白申请《遂宁市“引客入遂”支持视听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扶持奖励项目的有关规定及申请表格内的所有内容。本人确认,所填报的各项申请材料,均真实无误。本人知悉,以欺诈获得视听产业扶持奖励资金,属违法行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签?字 印?章 年 ?月 ?日 | |||||
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 (盖章) ? 年 ?月 ?日 | (盖章) ? 年 ?月 ?日 | |||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 (盖章) ? 年 ?月 ?日 | (盖章) ? 年 ?月 ?日 |
?